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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购物中的法律问题 访知名律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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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购物在目前成为消费者关注的热点话题。马: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电视购物也是一种广告宣传形式,和其他的平面媒体广告是同样的法律关系,都受广告法的约束。虚假宣传在《广告法》中是明令禁止的行为,对于消费者而言呢,虚假宣传是构成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之一,肯定是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2010年3月15日

关键字: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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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视购物在目前成为消费者关注的热点话题。此前,针对电视购物中的手机产品,手机中国曾进行了深度的揭秘。而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前,手机中国就电视购物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专访了北京知名律师事务所——地石事务所的马野铭律师,请他从法律的角度为我们解析电视购物以及其中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问:马律师您好!首先请问您,从法律的角度如何来看待电视购物?

  马: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电视购物也是一种广告宣传形式,和其他的平面媒体广告是同样的法律关系,都受广告法的约束。只是因为通过电视这个媒体,它的审批环节可能会多一点。它的主管机关应该还是工商行政部门,但是它同样还会收到广电总局和它下属单位的管辖。在内容上,因为电视购物的形式更加多样,信息量更大,所以从法律上来说呢对它内容上的要求也就更高,审批流程也就更长一些。电视购物大概就是这样一些法律特征。

  问:据我们了解,目前电视购物,特别是手机产品,往往存在虚假宣传,那这种行为会侵犯消费者哪些权益呢?

  马:虚假宣传是所有的广告中必须禁止的,这在《广告法》中是明文规定的。其实广告法中不仅对虚假宣传有定义,而且呢对于和虚假宣传相类似的一些手段也有明确的规定。比如说呢,在广告字样上就不允许出现“最”,比如最好、最高这样的排除其他产品优越性的字眼。其次呢,在广告宣传中必须和自己的产品属性相一致,如果不一致呢,就会被认为是虚假宣传。虚假宣传在《广告法》中是明令禁止的行为,对于消费者而言呢,虚假宣传是构成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之一,肯定是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首当其中,虚假宣传损害的是消费者的知情权,也就是知悉真情权。通俗而言,知情权就是消费者有权利知道我买的是什么东西,而虚假宣传由于和产品不符,首先肯定会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其次,如果虚假宣传达到了和产品本身性质根本不符的程度,我认为它还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购买权,也就是保障产品不能损害消费者人身财产权利的权利。另外,虚假宣传也间接剥夺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也就是说产品并不是消费者意愿中想要购买的。虚假宣传主要侵害的就是消费者这三类权益。

  问:既然电视购物虚假宣传侵害了消费者这么多权益,为什么这种模式还会大量存在呢?

  马:从商业上来讲,这种销售模式对于提高产品销售肯定是有帮助的,因为“王婆卖瓜自卖自夸”是所有商家都会做的事,只不过呢,要掌握好这个度。这个度呢,让商家自己去把握是不可能的,所有的商家都希望把自己的产品说得最好。所以说重点还是看监管部门的监管是否有力。如果说它的监管不力,或者法律对这一块没有一个很细致的规定呢,就会导致经营者钻这个空子,导致这种行为大量产生。所以说呢,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一是市场、经营着有这种需求,二是确实存在一些监管不力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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